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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调查揭开“高热煤”企业虚开事实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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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煤炭公司声称用独家“专利技术”能提高煤炭发热量,开业几个月时间产品即旺销9省18个地市,销售额达1.73亿元……

案情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最近根据涉税疑点信息线索,联合警方对贵州省安顺市S煤炭公司实施核查,挖出了一个虚构煤炭购销业务,对外虚开金额逾亿元的违法团伙。目前,涉案的5名违法嫌疑人均已落网,司法部门正在审核案件准备提起公诉。 

涉税疑点信息引关注

S煤炭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注册登记信息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从事煤炭加工销售业务。
检查人员在调取并查看企业账册、申报表等资料时,发现该企业购进原材料主要为煤矸石、煤炭以及石油苯、二甲苯等化工产品,这些化工产品与煤矸石、煤炭购进比例为10:1,但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却均为煤炭,这并不符合煤炭加工销售企业的经营情况。
对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检查人员表示,企业有一项独家“专利技术”:将相关的化工产品与煤炭、煤矸石按一定的比例混合搅拌后,可有效提高煤炭的发热量,因此该企业产出的煤炭对外销售得很好。
通过进一步对S煤炭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核查,详细了解该公司在化工产品原材料购进、企业运营方面的情况,发现S煤炭公司疑点颇多:
1、作为一家从事煤炭加工销售的企业,在其租赁的货场和经营地,未发现有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必备设施,企业也没有人工和水电等成本支出及产成品库存。
2、在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询问时,张某称企业准备迁址,已停产了几个月时间,设备已运至其他地方。但企业开票信息显示,在“停产期”内,该公司仍对外开具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
3、查询行业技术和专利等方面信息,并未发现张某声称的“利用化工产品提升煤炭发热量”的“专利技术”,并且该公司没有运输、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工物品的相关资质和条件。此外,从经营模式上,S煤炭公司从安顺将煤炭销往云南、江苏、宁夏等全国9省区,特别是大量销往了云南曲靖、贵州六盘水等当地出产煤炭的地区,不符合企业经营常理。 

“资金流”暴露可疑人员

检查人员首先对S煤炭公司资金流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对公银行账户转账等金额虽然数额较大,但资金流向与该公司取得发票的方向基本一致,疑点并不突出,但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却显示,有多笔大额资金转账到企业对公账户,以及多次转账给名为郭某甲、魏某某等个人账户的记录。对此,张某坚称,郭某甲、魏某某是其以前的生意合作伙伴,之前因与他们有资金拆借往来,所以有银行转账活动,并称两人现在均已联系不上了。
案件调查过程中,安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安顺市税务局纪检组转办的一封匿名举报信,称S煤炭公司存在“变票”虚开行为,并且郭某甲是企业虚开活动的重要人员。
S煤炭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涉及上游企业17户、下游企业30户。检查人员对数百个账户11.6万多条资金流水数据筛查分析,寻找资金流动中的差异和规律,并绘制了企业资金流向图,发现涉案企业与上、下游企业间存在多条资金回流。

“发票流”对应资金回流

每逢S煤炭公司采购化工产品时,资金均会由郭某甲账户汇入S煤炭公司对公账户,并随后汇入上游山东淄博、江苏淮安等地企业的对公账户,再经过多个个人账户辗转后,资金会汇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及郭某甲的个人账户。而每次S煤炭公司“售煤”开票时,企业账户也均会收到云南、江苏、宁夏、贵州等地下游企业的资金,但这笔钱不久即转入郭某甲账户,并最终转回受票企业账户。

“物流”调查证实虚开

云南、江苏、宁夏等地下游受票企业外调结果显示,S煤炭公司与下游受票企业之间根本没有货物购销往来,其业务纯属虚构。对企业物流进行调查后也证实,S煤炭公司声称的为其提供化工原材料运输的江苏3家运输公司,并不具备危险化工产品的运输资格,企业的相关运输车辆从未进入过贵州境内,并且这3家运输企业是为S煤炭公司开票的上游山东化工原料公司的关联企业,有一户运输企业已经失联。
“三流”的调查取证结果均证实:S煤炭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虚假,其对外开具的发票均为虚开发票。查证过程中发现,所有“业务”的收益绝大部分都归集到郭某甲的个人账户中,郭某甲与其弟郭某乙、赵某等人往来频繁。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以郭某甲为首的违法团伙渐渐浮出水面。 

处理结果

警方首先对S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实施了抓捕。在讯问中,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证据,张某承认之前所称的“专利技术”并不存在,只是为了掩盖虚开发票违法而编造的谎言。张某称她只是名义上的负责人,S煤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郭某甲的弟弟郭某乙,所有开票业务则均由郭某甲操纵,魏某某是郭某甲之前的合伙人,赵某则居中联络,是所有开票业务的中间人。
随着收网行动的展开,涉案团伙嫌疑人郭某甲、郭某乙和魏某某、赵某等人随后相继落网。
在讯问中,魏某某承认其从事虚开违法活动,并向办案人员表示,自己就是提供举报信的举报人,由于之前与郭某甲因“合作”产生矛盾,因此写信举报了郭某甲。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证据及张某、魏某某的证言,郭某甲、赵某等人随后均对其虚开发票违法活动供认不讳。
经查,郭某甲、郭某乙及张某、魏某某、赵某等人结成团伙,以S煤炭公司为平台,虚构生产经营业务,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从上游17家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96份,涉及金额1.72亿元;同时向下游3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份,涉及金额1.73亿元。
目前,案件的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批捕,司法部门正准备提起公诉。 

税案评析:加强购销监控,封堵违法空间

点评人: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税务局局长 李永忠
本案是一起较典型的煤炭行业虚开违法案件。违法分子以空壳公司为平台,向下游企业大肆虚开发票金额逾亿元,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违法性质恶劣。
在本案查办初期,检查人员根据涉案企业进销产品品目不符、无生产设备、不具备化工产品存储和生产条件等诸多疑点,结合企业财务和申报数据对其业务真实性追踪核查,果断判定该公司具有虚开重大嫌疑,并迅速联合警方实施调查,掌握了案件查办的主动权。
本案中,专案组聚焦涉案企业资金流,通过深挖账户线索,扩大数据分析比对范围,最终成功锁定了涉案企业虚开资金回流的证据。同时,通过梳理票流信息和查证相关物流证据,让票流、资金流、物流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让违法人员无可抵赖。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系本 胡守雪,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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